如风的歌者——青年歌唱家王小鹿印象
竞争出让可以充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但难以解决资源使用的公平。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过程性问题的判断,可以直接纳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而与《条例》第14条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具有相同的适用效力。进一步讲,即使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通过了评审,那么其带来的影响更是不足以提升到社会稳定的层面的,因此涉案信息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从而不予公开的问题。
判决中,法院提及的《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和《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于社会风险的评估,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从而确定是否涉及社会稳定并采取相关措施。不利影响的危险性则突出了不利影响的概率,也即在多大概率上有出现不利影响的情况,一旦这一关系被阻断或者根本不成立,那么也无法引致危及社会稳定的成立。二、既往判决事例的司法认定:积极判断与消极判断并存以当前较为常用的北大法意和北大法宝为案例数据库,以涉及《条例》第8条的案例为搜索目标,共获得13件案例,经过一一阅读去除重复案件和未成为审查内容的案件,最终获得5件案例。在周如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立法精神的尊重、影响范围的广泛、社会动荡的引发和不利影响的必然四大要件,这与既往判决中对于社会稳定的司法认定是可以融合的,后续同类案件可运用这样要件型的司法认定技术。法院经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的解释认为合:仅仅因为案涉《会议纪要》属于内部信息而‘仅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就不予公开,不符合‘社会稳定的要件。
政府内部信息与社会稳定的判断之间不存在天然的关系,二者至少在法院的态度中显得不够密切,更无法相互替代。可以预见,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过程性信息的态度,很可能会因为国务院文件的发布而逐渐趋向后一路径,认为过程性信息本身就属于法定的不予公开的范围从而避免了对是否影响社会稳定而引起的争论。二是有关市场进入的资质制度。
[39]《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但无论哪一原因,除非该资源不具有利用价值,否则都可以通过降低出让条件、放宽准入资格重新组织新的竞争出让,当出让条件低到一定程度时自然会吸引到意向购买人的购买欲望。根据此协议,各个企业主或行业有义务放弃一定的经济活动以防止国家采取威胁性的法律措施。[7]王克稳:《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其法律规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报告提出,确实需要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49]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改革的内容包括:(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所以如此,在于设定和实施这类审批的标准太过原则和抽象。因此,危害控制类审批是为预防和控制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活动所设定和实施的审批。[6]参见王克稳:《论行政特许及其与普通许可的区别》,载《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农协下属的各地农户,必须记录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
在计划体制下,所有资源全部为国家垄断,所有由国家垄断的资源全部以审批方式配置,故而这种经济体制又被称为审批经济。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传统体制下设定这类审批虽有预防和控制社会危害性的考虑,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控制社会生活。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所有或垄断的资源虽然不断收缩,但其范围仍然非常宽泛。[10]参见陈浩、刘民慧:《我国执业资格制度体系框架结构研究》,载《科研研究》1999年第5期。
因此,与审批改革相关联的制度改革与制度建设具有同样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左右着行政审批改革的进程。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本届政府着力推动的改革事项,也是改革力度比较大的审批事项。
[36](5)进入限制或禁止,即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限制直至禁止其市场进入,[37]这是对列入黑名单企业最为严厉的惩处。[9]从这一点上看,我国投资项目审批的设定没有行政许可法的依据。
因此,传统体制下几乎所有的社会活动都受到审批控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在形式上保留审批配置机制的同时,开始结合使用其他的配置手段,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配置国有资源。[33]在我国现有的有关黑名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将企业的不良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譬如《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75条;有的根据违规企业违规情节的轻重将违规企业的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譬如《淮南市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以此为基础分别设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将企业的不良行为全部列入黑名单管理,譬如《甘肃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批准、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核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许可及变更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程建设设置永久性道口、临时性施工通道道口审批、改变道路结构审批、内部专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审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改变规划绿地、现有绿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等等。 以此标准判断,我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适用范围存在过宽过广之嫌。
[64]前引[63],室井力主编书,第150页。参见《浙江在线---今日早报》2014年6月25日。
"[13]其他国有资源设定的不合理性亦大抵如此。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审核制和备案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审核制,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在政策措施的落实上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终结了长期以来政府的自拉自唱。[43] 因此,危害控制类审批改革的目标应当是打破传统体制下以管控社会活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审批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危害控制类审批的条件清理现存的审批事项,规范新增的审批事项,将审批范围收缩到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且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有效控制危害的事项方面。
四、危害控制类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其替代性的制度建设 (一)危害控制类行政审批的改革危害控制类审批以预防和控制社会危害性的活动为目的。这又直接导致作用于同一社会活动的审批泛滥成灾,多头(多环节)审批、重复审批、捆绑审批、搭桥审批成了控制类审批中的顽症。[3]2003年12月8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审改办发[2003]3号)中指出,"依照国家授权以出资人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也应列为非行政许可项目。[50]?但是,权力清单制度只能约束政府不在清单之外行权。
[40] 实践中,审批更是成了管理的代名词和管理者的思维定势,只要强调管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首先想到和使用的就是审批。[2](3)行政机关对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家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所作的审批事项。
2006年5月10日,永修县采砂办与中标人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正式签订《鄱阳湖永修县水域6、7、8号采区采砂权出让合同》,将鄱阳湖永修县水域6、7、8号采区采砂权出让给鹏伟公司,采砂权使用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采砂权拍卖成交金额8228万元(包括税费)。"[45]不仅如此,由于审批改革的标准是行政机关掌握的,而设定审批的标准是由立法机关判断的,当两者的认识不一致时不排除出现改革与法律相背而行的可能。
备案作为市场进入类行政审批的替代性制度,其与进入审批的区别在于:在需要提交的材料方面,备案提交的材料主要是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企业的基本经营信息,而进入审批提交的是有关符合市场进入条件的材料;从核查的内容看,备案在多数情形下是无需审核的,对于少数需要核查的备案,核查也仅限于备案信息真实性与准确性的核对,而进入审批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进入条件的审查;从法律效果看,备案申请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进入审批是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经营资格的必备条件,凡未通过审批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会引起公法上的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于这类审批为国有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出让,有学者称之为财产出让许可,[5]又由于这类审批的赋权性质,也有学者称之为特许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1条、第52条、第53条规定,水资源审批机关可以吊销取水许可证。但在实际执行中,为了取得资质证书而弄虚作假譬如借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现象几乎是公开的秘密,在工程承揽与施工中借用资质、挂靠、转包、分包等现象更是十分普遍。 黑名单制度是市场进入类审批改革中最为重要的替代性制度。[10]但在我国,资质除作为执业资格适用于那些提供公共服务的职业外,还广泛适用于企业的市场进入活动中,即以资质作为市场进入的前置条件。
审批事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审批机关即应当审批同意。[31]在适用中,有的地方立法将备案核查内容与审批核查内容相混同并将备案作为其他审批的前置条件。
政府工作报告所构思的权力清单制度的核心是审批事项的公示制度。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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